拾枝杂谈 2023年5月13日 6 min read

卢梭「法」思想比黄宗羲更适用于现代法治建设

自清末西学东渐,近人对卢梭与黄宗羲二人思想的比较不可胜计。自梁启超1902年的文章始,后代学者如蔡元培等皆将黄宗羲比作「中国之卢梭」(时亮 页 11),这成为学术界的一种主流观点。在二者「法」思想的研究上亦是如此,大量的学者将二人对「法」的理解相提并论,如南开大学的武晔教授认为黄宗羲的「法」思想已体现出卢梭的近代民主法制意味,我国法治建设可借鉴其思想。也有学者反对这种牵强附会,如惠特曼大学的赵文清教授认为黄宗羲的「法」仍难脱离传统儒家对「内圣外王」的执著追求,不适用于现代法治建设。现代法治建设的核心有二:维系社会稳定与保护个人权利。卢梭的「法」独立于道德且建立在民意的基础上,能更好维系社会稳定。卢梭的「法」追求自由平等,强调对个人财产的保护,能更好保障个人权利。而黄宗羲的「法」并不能起到这些效果。笔者以为,卢梭「法」思想比黄宗羲更适用于现代法治建设。

卢梭的「法」是独立于道德的成文法,能更好地维系社会稳定,而黄宗羲的「法」思想却与道德观念混杂。儒家的「德治」思想对黄宗羲影响深重。儒家的「法」起源于礼,又与礼相辅相成。「引礼入法,法礼结合」就封建时期「法」的鲜明特征。而在儒家看来,礼又是仁义道德的外在表现,所以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受道德的影响十分深重。在孔子看来,「德治」优于「法治」。对季康子的回答体现了这一点:「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页 137)重「德治」而轻「法治」使得许多人「德」、「法」不分。《原法》的开篇即言「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页 45)。黄宗羲认为三代圣王的「法」是为天下人而立的,这些「法」代表了普天下「民」的利益,。而后代的「法」则成为了统治者「藏天下于筐箧」(页 48),为「非法之法」。满足私欲的工具。黄宗羲推崇的「三代之法」显然建立在「德治」观念的基础上,以是否合于道德为标准,为百姓谋取利益的符合道德,谋取私利则不道德。「德」「法」不分则容易引发社会混乱。以柳宗元《驳复仇议》一文为例,陈子昂认为为父报仇是符合道德的,而杀死官员是违反法律的,以致出现先表彰杀人凶手而后处死的荒唐案例。前些年的张扣扣一案,许多人因无法辨清「德」与「法」导致案件存在争议。近代西方「法」观念来源于古希腊。法治作为一种理念,一般认为始于梭伦变法,但将法治提升为治国方略的则是柏拉图。在实践理想国屡次失败后,他构想了一种由法律统治的国家。而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提出:「法律应包含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良好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是制定良好的法律。」(页 97)此时的法律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治国工具。卢梭也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法律是公意的外化,是至高无上、神圣而不可侵犯的(页 104)。将法律与道德观念独立,赋予其至高无上的地位,颁布并实施,显然有利于民众去遵循。在《原法》中,黄宗羲比较了法的「疏」与「密」,认为「疏」优于「密」,他的「法」更像是一种抽象而又空泛的道德准则,不利于民众去遵循。

卢梭的「法」建立在民意的基础上,能更好地维系社会稳定。他在《社会契约论》中先对人的自然状态进行了假设,每个人都是生而自由且平等的,而私有制的出现产生了政治上的不平等(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而这种不平等所引发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只有通过社会契约来创立新的平等。这种契约的本质是「一切人把一切权利转让给一切人」。只有这样,人们在失去某些权利的同时能够得到更大的力量保护自己及自己的财产。毫无疑问,这种社会契约实质上是人民对人民主权的诉求。卢梭同时提出人民主权的实质是公意的体现和运用。公意可以理解为大多数人民的公共利益,法律是公意的外化形式,而立法权是人民主权的集中体现。唯有主权者(人民)才能够立法。政府是依照公意来实行法律的。卢梭曾言:「人生来是自由的,但却无处不身戴枷锁。」(页 4)这里的「枷锁」可以理解为法律和公意。我们能发现,卢梭的「法」以否定君主专制为前提,唯有推翻了君主专制,才有缔结社会契约,表达人民公意的可能。卢梭的「法」由民众产生,来源于民众的公意,是主权在民的体现,实施这种法能够使全体人民的利益最大化。传统儒家「礼乐之治」有一定程度上维持社会稳定的作用,但其中的「礼」是区分尊卑贵贱的社会制度和与之相应的礼节仪式。受这种思想影响,黄宗羲不自主地对社会等级进行区分,从其称谓便可看出,仍保留「君」「臣」「士」「民」。黄宗羲理想中的「法」来源于贤君和学校。对贤明君主的期待实际上还是一种民本观点。在立法方面,虽然将立法的权力扩大到了读书人,但忽略了普通民众。笔者认为黄宗羲的「法」不能很好反映民众的声音。

卢梭的「法」追求自由与平等,保护个人财产,更有利于保障个人权利,而黄宗羲的法并未下沉到个体。追求自由和平等是卢梭「法」思想最显著的特征。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都是自由平等的,每个人除了在年龄、体力、生理上存在差别外,不存在奴役与被奴役,服从与被服从等任何不平等(页 6)。同时,卢梭设立「法」的目的也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共同利益,强调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在《论财产权》一章中卢梭指出「占有的份额一经确定,变成为必须遵守的界限……最先占有的权利,尽管在自然状态下如此弱不经风,却必须为每个公民所尊重」(页 29)。通过社会契约转让财产确保了私有财产的合法性,使人民拥有所有权。所有人都被认为使公共财务的保管人,他们的权利受到国家全体成员的尊重(页 30)。这种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也影响了后世一代代思想家,如密尔等。黄宗羲并未明确提出个人权利,仅有群体观念,如「民」这一群体,「臣」这一群体。在私有财产上,黄宗羲认为应「民各有其田」。看似为人民争取私有财产,但本质仍未脱离民本思想。在《田制》一章中,黄宗羲提出「古者井田养民,其田皆上之田也。自秦而后,民所自有之田也,上既不能养民,使民自养,又从而赋之,虽三十而税一,较之于古,亦未尝为轻也」(页 136)。从这段话可以看出,黄宗羲主张恢复古代井田制,区分「民田」与「上之田」。但归根结底仅仅是为了减轻人民的负担。在黄宗羲「法」的思想中,并未体现出对个人权利的保障。

综上,卢梭的「法」思想比黄宗羲更适用于现代法制建设。虽然黄宗羲的「法」思想整体上仍然无法脱离传统儒学的约束,但是在一些方面已经有所突破。它挑战了君主立法的绝对权威,提出「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主张,认为应该用「法」去限制统治者(页 51)。它提出学校应该有「养士」来议政立法的功能。这些思想在当今仍有参考价值,如我们可以完善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防止官员贪污。我们还应加强民众的法律观念,引导他们参与到法治建设中来。黄宗羲能在卢梭近百年前提出这些观点实属不易,但正如陈天华所说:「卢梭以后又有千百个卢梭继之,而在中国则只有黄梨洲先生一人,而后没有一人继之。」(页 172)个人思想的突破无法改变社会思想的禁锢,此后的数百年间也再无进一步发展,令人唏嘘不已。

引用文献

  • 方勇:《孟子》,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
  • 王珏、褚宏霞:《明夷待访录》,北京:中华书局,2020年。
  • 【法】卢梭著、李平沤译:《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9年。
  •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苗力田编:《亚里士多德全集》卷九,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
  • 时亮:〈黄宗羲法政思想研究之「民主」范式述评〉,《原道》第二期(2013年2月),页157-160。
  • 严昌洪、何广:《中国近代思想家文库 杨毓麟 陈天华 邹容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
  • 杨伯峻:《论语译注》,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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